关于原告张永斌与被告张样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45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29民初841

原告:张永斌,男,19743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张样帮,男,19733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张永斌与被告张样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8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斌、被告张样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因为帮被告维修而受被告委托而代购的压缩机款伍佰贰拾伍元(525.00)2、要求被告给付因为维修过程而产生的三次(全量)制冷剂费,共计六百元整(600.00);3、要求被告给付清洗外机清洗费贰佰元整(200.00)4、要求被告给付维修过程中使用的耗材费,包括铜管、三只干燥过滤器、氧气、燃气、焊条、补加压缩机油,共计约两百元整(200.00);5、要求被告给付三天的维修工钱费及因为被告拒绝给付配件费及其它费用而至不得不诉讼产生的误工三天的误工费,合计六天为一千二百元整(1200.00);6、要求被告给付因为本诉讼讨要配件工资费而产生的资料证明材料及打官司请律师及强制执行费用预计壹仟伍佰元整(1500. 00)1-6项合计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225.00元)。事实和理由:12019128日正在外维修洗衣机的本人,接到二次老顾客及老同学张样帮同学的电话要求检修空气能热水器。因为是老顾客及本地家电维修行业惯例,只口头约定当日加班为被告修空气能。

28日下午四点多就准备工具安全绳具配件,约好上门检修。上门检测发现机器散热器极其脏污而且试机报障为无高压(即无制冷剂)。回店里拿到相同型号制冷剂,排空,再加再排空,然后加足制冷制压力试机。发现机器运行电流为正常值三四倍,而且压缩机运行异响振动极大。然后就拆开外壳进一步检查。手摸压缩机发现已过半小时还是极烫手,仔细观察发现铜管有一处油渍,还听到一丝丝微小泄漏雪种声音。综前所述,确定是因为压缩机常年工作,散热不好,工作负荷极大等原因至电流超常,至振动大铜管互相摩擦振撞至泄漏制冷剂。压缩机超电流且振动大已属损坏,就把现状原因告知被告当时在家的亲人,然后致电被告,告知压缩机坏要更换且要补焊泄漏处,要拉机回店里待配件及焊接。被告考虑后同意,并示意他家人帮忙。原告就装回外壳,因为要拆机必须装外壳才好拆吊外机。在被告岳母的帮助下,原告用绳具吊拆下了外机,被告岳母帮忙搬外机至电梯口,原告拉回维修。

3、为顾客费用及急用着想,原告就在信誉好的广州淘宝商家中联系询问了货品,得知有翻修压缩机及全新原装压缩机,并得知翻修机有保修期,而全新原装压缩机则保质量不保修的全国统一政策。所以在当天晚上22: 10分左右时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彻底沟通,反复确认后,被告让原告选全新压缩机。此沟通过程中原告有微信截屏记录(证据1)。然后受被告委托在当晚22: 27: 07下单成功(证据1)。

42019129日早上,原告就把外机搬出在店门口外清洗干净,花了一个上午用药水、清水反复清洗。清洗干净是与被告沟通过,并且被告让清洗干净些,以防外挂机散热太差而致压缩机又因负荷重而损坏。

520191212日一大早原告就开始试电新压缩机,一切正常(证据2)。就焊接机器,因为前压缩机过流,原告有意另外接上一套冰箱铜管,另在压缩机高压管适当的地方焊接上冰箱干燥过滤器,焊好后,加上适量制冷剂,接线开机运行半小时,再排掉制冷剂。然后又换过一个新过滤器,再加制冷剂运行半小时,又排掉制冷剂。再换新过滤器。用三次过滤器加制冷剂运行是为了防止前面压缩机坏时压缩机油变质及或有油污杂质而清理之的行为(证据2)。然后原告就焊复铜管路,补加压缩机油,适当加回部分制冷剂,以用来排空清理管道。这反反复复操作,装好外机壳时已至晚上近七点。

6、因为天有点冷,被告又打电话让原告加班装上去,以便晚上有热水洗澡。于是胡乱匆忙吃了晚饭原告七点多就用车拉外机,拉工具绳具等到被告家装机,被告又外出打麻将牌了,也是他岳母在该帮忙时拉绳子辅助装外机。所以修好试好机因被告外出未能结账。

7、修好后原告三番五次打电话问结账,被告不接或推诿 (证据3),原告用微信问,被告网名为“云知道”,被告也不回复(证据3)。上门协商,被告不给钱不结账(证据3, 最后那次上门,被告又要出门打麻将牌了,就威胁原告再到被告家嗦,就叫人把原告门店拆了。

8、关于误工日的计算,第一天计为被告要求原告一整天不准外出,等被告约上消委会的协查配件;第二天算为原告去咨询、打印、准备证据以及写出起诉状的;第三天为开庭误工。原告的误工标准为广东韶关市地区,水电工上门装修、维修水电管线等普通按每日二百元整工钱为标准计算。

被告张样帮口头辩称,一、原告诉求1中的代购压缩机款是525元,而原告向被告报价是625元,原告的行为可以视为包括了维修费;二、原告诉求2中所产生的三次雪种,为什么一次维修会产生三次雪种;三、原告诉求345中,维修的成本为何要分为清洗费等,被告认为,原告的报价已经包括了这些维修的成本;四、因为原告报价是包括维修费的,则不应产生原告诉求5中的误工费用;五、对于原告诉求6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是有来被告家一次,追讨工钱,因被告不同意在被告家吵闹,就与原告一起外出,所以不应产生误工费;六、原告确实有来维修,但在维修当中,原告并没有说过不包保修,按被告理解,原告认为原厂的东西较好,所以被告就提出让原告拿原厂的。因原告拿原厂的,原告并没有长期的供货单,而是在淘宝中购买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张永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聊天截图复印件1张、淘宝下单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压缩机前已充分沟通才下单,并且下单成交成功;2.手机相片复印件3张,拟证明按流程检测好机器,焊接好机器,证明已清理过管路;3.通话记录详情截图1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拟证明很多次协商、沟通联系,被告不肯支付正当的配件、工钱费等。被告张样帮质证称: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在购买压缩机时是有沟通的,但对原告说有充分沟通有异议,在聊天当中是指维修空气能,没有聊到保修的情况,且不知道原告是如何购买的,也没有告诉被告是在淘宝买的,被告也不知道价钱,淘宝下单截图是在双方结算时,原告才给被告看的,被告只是叫原告来维修,并没有委托原告购买压缩机;证据23无异议。被告张样帮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张永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因被告张样帮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128日下午4点多,原告张永斌到被告张样帮家维修空气能热水器,发现机器散热器极其脏污而且试机保障为无高压(即无制冷剂),在维修过程中加了三次制冷剂,并于当天购买了压缩机,花费525元。2019129日上午,原告张永斌用药水、清水反复清洗空气能热水器外机。20191212日,原告张永斌把新的压缩机装好至被告张样帮的空气能热水器外机并安装在被告张样帮家。因被告张样帮未支付维修空气能热水器的相关费用,原告张永斌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张永斌称不主张执行费;被告张样帮对原告张永斌主张的压缩机款525元、三次制冷剂费600元、耗材费200元、维修工钱按200/天计算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被告张样帮将空气能热水器交予原告张永斌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修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样帮在庭审中对原告张永斌主张的压缩机款525元、三次制冷剂费600元、耗材费2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维修工钱费,2019128日下午4点多、9日上午、12日原告张永斌为被告张样帮维修空气能热水器,维修天数为2天,双方对维修工钱费按200/天计算无异议,故原告张永斌的维修工钱费为400元(2天×200/天)。关于清洗费200元,因已支持201912月上午的维修工钱费,故原告张永斌主张的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600元,该费用并非是原告张永斌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被告张样帮亦不予认可,故原告张永斌主张的误工费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资料费、律师费,因原告张永斌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样帮亦不予认可,故原告张永斌主张的资料费、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执行费,因原告张永斌在庭审中称不主张执行费,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样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压缩机款、三次制冷剂费、耗材费、维修工钱费合计1725元给原告张永斌。

二、驳回原告张永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样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龙英

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