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赖福新与被告谢良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386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29民初630

原告:赖福新,男,19581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国光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伟,系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指派的韶关市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良根,男,19451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老屋组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勇,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福新与被告谢良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福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伟、被告谢良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福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1900元及利息714元,合计:12614元(注:利息现由2019830日起暂计至20205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714元整;并由20206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原告与刘树光应被告的聘请,在翁源县******在被告建房工程中,从事砌墙、装模板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220/。至20198月份工作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总工资款为31800元,已支付8000元,仍欠23800元至今未付。

2020 325日原告向翁源县龙仙镇调委会申请与被告调解;但被告均予以推诿,仍拒不支付原告和刘树光的工资款23800元;同年427日翁源县龙仙镇调委会终调解终结告知书。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为盼。

被告谢良根辩称,一、钱款金额问题。

被告与原告存在口头协商,被告仅需支付13000元给原告和刘树光即可,由他们自行分配13000元,双方的欠款了决。

二、房屋质量问题。

被告拖欠原告的工钱是有充足的理由的,赖福新在为被告建房过程中,极度不负责任,敷衍应付,建完工就算数,完全不考虑质量和美观,导致了被告的房屋主梁严重歪斜,上下严重偏差极大,不但影响安全性能,同时增加了被告的装修成本。原告砌的墙壁凹凸不平,头尾之间相差了几厘米,造成质量问题,超出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建筑误差厘米数。

被告认为,自己花费了大量资金聘请赖福新建房,赖福新却极其不负责任,在建房过程中马虎应付,不但房屋质量有问题,也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拖欠的工钱已经低于被告的损失,被告准备对原告提起诉讼维护权利。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赖福新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1、调解调查记录、2、告知书,拟共同证明:①本案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②本案被告因拖欠原告建筑工资一案,经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查。2019年初原告在被告处务工,20198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与刘树光的工资款共计31800元,已付8000元,仍欠238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仍不支付。被告谢良根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根据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笔录,对于涉案的工钱,双方已经协商好,被告再支付13000元给原告就可以了,然后原告再与他人分配。从笔录可以看出原告帮被告建的房子有质量问题,房子的主梁与横梁有偏差,上下垂直超过六公分,违反了国家关于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混泥土的上下垂直不能超过三厘米,且墙壁不是平整的,凹凸不平,相差很大,有严重的蜂窝状,这也是被告不支付原告全款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去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双方是同意支付13000元就解决该纠纷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从告知书的内容来看,实质上是双方同意支付13000元,这也是因为原告做工质量有问题,造成房子质量有上述问题,所以原告也是理亏的,被告不会支付全款。

被告谢良根围绕其答辩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三页照片,证明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具体情况与照片所示:1.横梁与承重墙、楼梯的问题;2.卫生间的横梁内外相差十公分左右,造成装修的浪费,不美观,也影响安全;3.主梁垂直度相差六公分左右,垂直度歪斜,非常不安全;4.整栋楼的主体建筑上下长度相差五公分左右,严重超标;5.梁柱突出严重,超过五、六公分,造成装修浪费及不美观;6.楼梯横梁做得太出,无法再建墙。原告赖福新质证称:对照片的三性有异议,该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情况,来源不具有合理性,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被告所要证明的目的。

本院对原告赖福新、被告谢良根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赖福新的证据12是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谢良根的三页照片,系被告单方的分析结论,不是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的报告,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10月,被告谢良根雇佣刘树光及原告赖福新为其建房,2019816日竣工。经刘树光、原告赖福新与被告谢良根口头结算,被告谢良根应支付刘树光、原告赖福新劳务费31800元,被告谢良根已支付8000元,仍欠23800元。2020420日,刘树光的妻子朱明导与原告赖福新向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被告谢良根欠其劳务费问题,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对谢良根、朱明导与赖福新进行单方调解,被告谢良根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中认可“我将楼房建筑工程发包给赖福新与另一人来做,双方建好楼后结算总工资31800元,已付8000元,仍欠23800元。”,被告谢良根认为,其已与朱明导、赖福新协商一致,被告谢良根也是受害者,被告谢良根支付13000元就讲良心了。原告赖福新在2020423日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笔录中,不同意被告谢良根支付13000元,但同意被告谢良根支付20000元。经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赖福新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调解,原告赖福新要求被告谢良根支付10000元,被告谢良根只同意支付5000元,调解不成功。

另查明,2020120日,刘树光病故。朱明导系刘树光妻子,刘燕花、刘天有系朱明导与刘树光生育的子女,曾银菊系刘树光母亲,曾银菊于2020716日出具声明书,对刘树光的劳务费自愿放弃继承权。被告谢良根欠刘树光、赖福新劳务费23800元,刘树光的妻子朱明导、孩子刘燕花与刘天有和赖福新已协商一致平均分配,双方各11900元,朱明导、刘燕花、刘天有亦以被告谢良根欠其劳务费11900元为由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粤0229民初631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刘树光、赖福新与被告谢良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刘树光、赖福新依约为被告谢良根建房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房屋竣工后,刘树光、赖福新与被告谢良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劳务费为31800元。结算后,被告谢良根已支付8000元给刘树光、赖福新,仍欠23800元未付清给刘树光、赖福新,有翁源县龙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予以证实,被告谢良根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谢良根欠刘树光、赖福新劳务费23800元,刘树光已死亡,刘树光的法定继承人朱明导、刘燕花、刘天有与原告赖福新对23800元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各方11900元,故按双方各11900元确定。被告谢良根作为房屋施工发包人,负有支付施工人刘树光、赖福新劳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赖福新请求被告谢良根支付11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赖福新请求被告谢良根按民间借贷支付利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赖福新未提交双方约定利息的证据,故原告赖福新的该项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良根主张朱明导、刘燕花、刘天有及赖福新已同意支付13000元,被告谢良根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赖福新亦不认可,故被告谢良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谢良根主张刘树光、赖福新所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谢良根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合并处理,据此,被告谢良根以此主张要求减少劳务费,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良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1900元给原告赖福新。

二、驳回原告赖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良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龙英

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