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何宗平与被告何彬强、谢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38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29民初628

原告:何宗平,男,1962719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何1,男,1982116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谢桂芳,女,1988228日出生, 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何宗平与被告何1、谢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7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1、谢桂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宗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18000(利息暂从2019828日起计至起诉之日即2020528日止,自后至还清款项时的利息按实欠本金10万元按月息两分计),本息合计11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村人。2019113,被告何1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积蓄10万元整人民币借给被告,被告何1出具了一张内容为:“现借到何宗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月息为贰分息,借期伍个月,2019113日到2019612日止”的《借条》给原告。后被告共支付了八个半月的利息17000(即到2019827日止)。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1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谢桂芳是被告何1的合法妻子,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被告谢桂芳应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原告何宗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等情况;2.借条,拟证明被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约定的利息等事实。

对于原告何宗平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何1、谢桂芳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宗平称其与被告何1系翁源县*******民,被告何1与谢桂芳是夫妻关系。2018年春节前,被告何1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何宗平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原告何宗平出具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1未偿还涉案借款,双方将涉案借款的借款期限延长五个月,2019113日,被告何1出具借条给原告何宗平执存,借条的内容为:“借条,现借到何宗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月息为贰分息,借期伍个月,2019113日到2019612日止。此据。借款人:何12019113日。”双方将201810万元的借条作废。同时,原告何宗平称被告何1借款后支付了2018年的利息10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2019113日之后支付了三个半月的利息7000元,2019828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亦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何宗平多次催收未果便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院在(2019)粤0229792号案中调取《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显示被告谢桂芳与何1201181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何12019113日向原告何宗平借款10万元,有被告何1签字捺印的借条为证,应予以确认。现被告何1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何宗平请求被告何1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原告何宗平与被告何1书面约定月息2分,而原告何宗平称被告何1借款后支付了2018年的利息10000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其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共支付了八个半月的利息17000(即到2019827日止)。”故本院认定被告何1向原告何宗平支付的利息17000元是从2019113日至2019927日的,原告何宗平请求被告何1支付的利息只能自2019928日起至2020528日止的利息为16000元(100000元×2%×8个月),2020529日起至被告何1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

关于被告谢桂芳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涉案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何宗平称本案债务是被告何1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形成的,但原告何宗平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谢桂芳与何1系共同做生意,故原告何宗平以被告谢桂芳与何1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谢桂芳承担本案债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宗平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6000元,合计116000元,并从2020529日起至被告何1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何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龙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颖

人 民 陪 审 员 黄晓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