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新招:析产诉讼守护财产权益
在房产属于家庭财产的“重头戏”,当债务与共有权相遇,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据悉,林某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将何某某起诉至翁源法院,经翁源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翁源法院依法作出诉前民事调解书。然而,何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林某某遂向翁源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发现何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翁源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林某某认为何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名下位于翁源县龙仙镇某小区房产系何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林某某将何某某、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翁源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同时明确何某某对案涉房产占有50%的份额。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案涉房产应为何某某、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何某某作为案涉房屋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房屋,也不提起析产诉讼,林某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对共有人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原则上均等分割。至于涉案房屋由被执行人抑或其配偶出资购买及出资大小等情况,属于夫妻内部关系问题,在对外关系上,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也不影响均等分割原则的适用。最终,翁源法院判决确认何某某、李某某对位于翁源县龙仙镇某小区的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法官提醒: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至关重要。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进行分析和分割,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用于清偿债务。若夫妻一方的债务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对该财产进行析产,以明确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也应重视对财产的管理和债务的处理,避免因一方的不当行为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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