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融入基层解纷网络建设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夯实平安翁源建设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论与非诉论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以法治为保障,以预防化解纠纷为目标,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法定职责,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积极创新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法,主动融入当地基层解纷网络建设,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第二条 人民法庭立足审判职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服务和保障平安源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调解前置原则。当事人就适宜调解的民事纠向人民法庭起诉的,人民法庭在登记后委派调解员先行调解;积极指导并参与矛盾的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调解不成的,依法转入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坚合法原则。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解纷中的法治引导和司法保障作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既不超越法律规定,也不代行其他机关和组织的职贵和权力。
(三)坚持就地化解原则。坚持矛盾不上交,用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就地妥善化解纠纷,提升矛盾化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坚持“两便”原则。官渡人民法庭受理铁龙镇、新江镇、翁城镇、官渡镇行政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江尾人民法庭受理坝仔镇、江尾镇行政区域内的民商事案件,便于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便于人民法庭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第四条 人民法庭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
衔接,依法支持、配合、推动各方面力量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条 人民法庭积极支持基层党委、政府创建“无讼”
乡村、社区,将人民法庭打造成为集约高效、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纷和司法服务平台。
人民法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成立基层人民法院调解中心的分支机构,指定人员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人民法庭建立调解员名册,以适当方式公开,便于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六条 人民法庭根据受理案件的类型、数量和特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协作配合成立家事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涉农纠纷等纠纷的专业化调解工作室,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专业化纠纷解决渠道。
第七条 人民法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成立以专职调解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或者指定擅长调解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
第八条 人民法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在村居两委、大型社区、翁源经济开发区、江尾兰花基地等地设立法官工作室,协助相关部门和组织调处矛盾纠纷。
第九条 人民法庭应当支持当地调解中心、具有调解职能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通过调解平台、应邀授课、典型案例指引、参加调解业务座谈会组织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人民法庭根据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对于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采取委派调解等方式先行调解全面应用“广东法院多元化解纠纷调解平台”,实现诉前调解案件登记、办理、确认、转立案等全部网上运行。先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法审查处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协助做好送达地址确认等,实现调解与诉无缝对接。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庭认为适宣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或者由人民法庭专职调解员调解。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依法办理司法确认案件,积极采取在线司法确认模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提高司法确认案件的办理效率,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人民弓法庭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为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高效对接。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点、便民诉讼点、法将官工作室等平台,将巡回审判作为重要的审判工作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劳动争议等纠纷相对集中的官渡人民法庭,探索建立相关纠纷的调解点,调解点实行巡回办案。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旁听庭审、以案说法、人民法庭开放日、送法下乡或进社区、学校、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应当总结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对当地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为基层政府解决矛盾纠纷提供参考依据。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尤其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基层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专项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向当地党委、政府、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通过审判工作助力乡村改革,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文明进步,指导村民组织依法自治引导乡村治理向法治有序、德治有效、自治有利的方向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广泛应用智慧诉讼服务成果将智慧法院建设运用于多元解纷工作中,完善远程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在线司法确认等程序,通过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人民法庭为多元解纷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水平。推进多元解纷平台信息数据与人民法庭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机制的建设,通过信息共享提升审判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进行考核,将考评结果作为人民法庭工作绩效考核的指标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附件
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对接明细表
人民法庭 |
镇基层组织 |
江尾法庭 |
江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坝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
官渡法庭 |
官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翁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
新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
铁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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