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永香与被告叶秀娴、黄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次数:43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29民初1321

    原告:黄永香,女,19858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叶1,女,19814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黄德柱,男,19808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黄永香与被告叶1、黄德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10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11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香、被告叶1、黄德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永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1和被告黄德柱承担连带责任,立即连带偿还两被告所借原告现金人民币20000元和利息10000元,合计共3000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两被告连带还清所借原告本金和所欠利息之日止,两被告所仍欠的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叶1和被告黄德柱系夫妻关系。2014年前,原告黄永香和被告叶1均在翁源县****金城购物广场从事洗发露和沐浴露等货物销售工作,双方认识后成为同事朋友。后来,被告叶1辞工离开金城购物广场而在翁源县龙仙镇自己开办了经销杂货的门店,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两夫妇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人民币用于生意经营周转,并承诺按2%的月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念在与被告叶1以前是关系较好的同事,为帮助两被告的生意发展,便答应借款20000元人民币给两被告。两被告于201492日共同出具借条给原告后,原告便把现金20000元交给两被告使用,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原告把现金借给了两被告后,虽然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利率,但开始的一段时间两被告仍按双方口头约定的2%月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后来,两被告逐渐拖欠没有依时支付利息给原告,双方到20191016日结算,两被告实欠原告20000万元及利息17000多元。根据两被告的恳求,原告减除了两被告7000多元利息后,被告叶120191016日重新写了借款2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和欠利息1000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给原告,继续确认双方的借贷和欠款关系。被告叶1重新写借条与利息欠条给原告以来,除支付了少量利息给原告外,一直拖欠支付利息及拖欠偿还本金给原告,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两被告未履行清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黄永香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黄永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黄永香的身份信息和户籍地;

2.被告叶1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叶1的身份信息和户籍地;

3.借条、欠条各一张,证明被告叶1和被告黄德柱于201492日共同借到原告现金2万元人民币。双方在20191016日结算时,被告叶1重新写了借款2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和欠利息的欠条给原告;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当庭补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叶1口头答辩称,借款本金20000元是事实,2019年转借条时原告说一年要交10000元利息,利息过高,支付不起。之前也有支付利息给原告,从20191016日开始,被告要求一年要还10000元利息。

被告黄德柱口头答辩称,写利息欠条时其不在家,如果在是不可能写的。

二被告围绕其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庭依法组织了原告与二被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叶1对原告提交的第124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组证据中的20191016日的借条无异议,认为201492日的借条原件已经撕毁了,重新写了借条。对欠利息这张内容,欠利息人的签名是其本人签的,但是原告逼其签的。被告黄德柱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叶1一致,但认为写利息欠条时其不在家,如果在是不可能写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1、黄德柱系夫妻关系。201492日,二被告向原告黄永香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并于借款当天写下借条一份给原告执存。借条内容:“今借到黄永香现金贰万圆整。(¥20000.00元正),作生意资金周转。借款人:黄德柱,叶1201492日”,对该笔借款,原告与二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间,二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给原告,对未支付的利息由被告叶120191016日写下一份凭据给原告,内容:“利息欠壹万元整未付(¥10000.00元),欠利息人:叶120191016日,身份证号:440************028”。被告叶1对原借款20000元于20191016日重新写下一份借条给原告,内容:“今借到黄永香现金¥贰万圆整(¥20000.00元),作生意资金周转。借款人:叶120191016日,身份证号:440************028”。转写借条后,被告叶1还支付了200元利息给原告。因二被告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二被告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

在庭审后,原告黄永香本人表示,自愿放弃请求判令二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连带偿还清所借原告本金和所欠利息之日止,二被告所仍欠的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原告、被告身份复印件,借条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给二被告,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的借条,借条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的诉请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利息10000元,经查,原告于2014年借款20000元给二被告时,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双方庭审中认可有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该口头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请求,据理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黄永香在庭审后,表示自愿放弃请求判令二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连带偿还清所借原告本金和所欠利息之日止,二被告所仍欠的本金和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这是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查,二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后由被告叶12019年转写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未付利息凭据给原告,被告黄德柱对借款本金未提出异议、对借款利息欠条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因被告黄德柱在得知其妻子对借款利息写下凭据给原告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其对该借款利息进行了追认,故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应认定为被告叶1、黄德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叶1、黄德柱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叶1、黄德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共30000元给原告黄永香。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1、黄德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快 爽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家 鸿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桂 兰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舒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