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茂富与被告黄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次数:38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229民初1339

原告:许茂富,男,19881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黄泳辉,男,19864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许茂富与被告黄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0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茂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泳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茂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泳辉向许茂富支付肥料款56850元。2.黄泳辉向许茂富支付欠款利息(以568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20115日起算至起诉之日止)。3.诉讼费由黄泳辉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泳辉从2017年开始在许茂富处购买肥料用于种植甘蔗。许茂富与黄泳辉于2019327日经过结算,确认黄泳辉仍欠许茂富肥料款56850元。黄泳辉于当天写下欠条交许茂富收执。约定付款期限到期后,许茂富向黄泳辉催收欠款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许茂富的诉讼请求。

黄泳辉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许茂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许茂富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2.欠条,拟证明黄泳辉欠许茂富肥料款56850元。黄泳辉未参加庭审,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许茂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许茂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起,黄泳辉在许茂富经营的翁源县周陂镇茂林农贸店购买肥料用于种植甘蔗。2019327日,许茂富与黄泳辉通过结算,确认黄泳辉欠许茂富肥料款56850元。黄泳辉于当天出具《欠条》一张交许茂富收执,内容为:“因买到许茂富(身份证:440************33X)的化肥货款,总价值56850元(伍万陆仟捌佰伍拾元),于2020115日前付清。此欠条同时具有法律效应及依据,立此为据。欠款人:黄泳辉,身份证号:450************658”。到约定的付款时间后,许茂富多次向黄泳辉催收货款未果,许茂富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12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为4.15%

本院认为,黄泳辉向许茂富购买肥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许茂富向黄泳辉提供肥料后,黄泳辉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向许茂富支付货款。2019327日,经许茂富与黄泳辉结算后,黄泳辉欠许茂富肥料款56850元。黄泳辉于当天出具《欠条》一张交许茂富收执,约定于2020115日前付清欠款56850元。但黄泳辉至今未按约定向许茂富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许茂富要求黄泳辉向其支付货款5685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许茂富要求黄泳辉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率问题。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已经取消,故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12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利率4.15%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许茂富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超出上述标准,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许茂富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泳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许茂富支付货款56850元及违约金1966元(违约金以568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15%,从2020116日起计算至20201016日止)。

二、驳回许茂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23元,由被告黄泳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罡

人 民 陪 审 员  官国安

人 民 陪 审 员  赖井花

 

 

 

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