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手机后盖,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3  浏览次数:33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瑞注册成立韶关市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瑞为法人代表,并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相关事务。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张某瑞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公司员工生产带有某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张某瑞联系买家并以不同型号某品牌手机后盖每个1.3至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手机后盖到广州、深圳等地,销售金额总计200520.05元。2022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瑞及其员工在公司厂房从事生产工作时被当场查获,当场查扣生产出来的带某品牌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成品、半成品共83838个。现场查获的79228个,手机后盖成品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157865.48元。经某品牌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认定涉案手机后盖为假冒某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520.05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手机后盖、相关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翁源法院依法打击制假售价行为,维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市场创新活力。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企业要增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做好技术防范。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注意辨别,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切莫贪图小便宜,并在发现权益被侵犯后,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