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次数:53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确认书

案 由

 

案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原告应当补充材料;

    二、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被告的送达地址

被告名称(姓名):

工商注册地址(自然人户籍地):

电话:

实际经营地址(自然人实际住所地):

电话(送达地址电话):

当事人对对方送达地址 确认

我方已经阅读了对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能够有效送达。如我方故意隐瞒被告送达地址,则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我方确认,被告的上述地址为我方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找到的所有地址。如果该地址仍然无法送达,原告请求法院直接进行公告送达。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被告经营情况核 实

原告是否去过被告实际经营地(自然人实际住所地):□是    □否

被告经营状况:□运营良好    □周转困难    □下落不明

原告最近与被告联系的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