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案数量规定机制(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次数:97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规范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翁源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机制。
第一条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量一般情况不得少于6件,不得超过70件。
第二条 对本院人民陪审员办案数量的规定情况,由本院政治部向上级法院报备,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如人民陪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本院规定的年度最低参审数量的,由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机制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翁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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