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后,又再复婚,财产如何处理?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19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人生的长河中,婚姻像是一段充满变数的旅程,期间有人选择离婚,但也可能在一段时间后因各种原因重新走到一起。然而,当双方再次选择离婚时,双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法律效力如何?最近,翁源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王某某(男)与被告何某某(女)于2005年9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贷款购买了翁源县龙仙镇某小区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何某某名下。2019年4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何某某所有,剩余购房贷款由何某某负担。两日后,双方复婚。近日,原告王某某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就上述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何某某则认为该房产在2019年4月15日双方离婚时已经进行了分割,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购置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王某某与何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原告王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其未能举证证明该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因此,翁源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属于何某某的个人财产。

法官提醒:在处理婚姻与财产分割事务时,离异双方务必重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共识,一旦签订便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即使之后再复婚,该财产应认定为是归属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