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权益如何保障?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次数:145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劳务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幸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会给劳务者身体健康带来沉重的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据悉,翁源县某废品回收店从某物业公司处购买了一批铁架、废铁。随即翁源县某废品回收店的经营者朱某某(化名)雇佣李某某(化名)就铁架进行拆除,在工作过程中李某某被铁架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后认定李某某双下肢的损失构成三级伤残。李某某将翁源县某废品回收店及经营者朱某某起诉至翁源法院。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翁源县某废品回收店的经营者朱某某雇佣李某某在其处拆架,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翁源县某废品回收店的经营者朱某某没有安排人员在现场指挥作业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李某某在拆架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这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教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如果接受劳务方未能充分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提供劳务方受伤,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接受劳务方要认识到自身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位提供劳务方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安心工作,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同时,提供劳务方也应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发生。如果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要尽快就医,妥善保存与医疗相关的单据、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等,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的可以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