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因质量缺陷引发自燃后,谁来承担责任?
刚刚购买半年多的新车停放在路边时发生自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翁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据悉,2021年5月,许先生从韶关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由某品牌公司生产的汽车,该汽车销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许先生。此后,许先生一直正常驾驶涉案车辆,然而,2022年1月某日,许先生将涉案车辆停放在路旁时突然起火燃烧,导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多次与销售公司协商沟通,后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起火的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定涉案车辆起火是由于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所导致。
许先生认为,因涉案车辆自身故障起火进而导致其遭受损失,某品牌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生产者,某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者,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以两公司为被告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产品责任纠纷,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已证明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系车辆内部电气线路故障所导致的情况下,应由被告方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但被告方未能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翁源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并判决某品牌汽车公司赔偿许先生约35000元损失,由某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许先生购买的汽车因存在质量缺陷发生自燃,引发纠纷后,许先生有权选择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也有权选择车辆生产者请求赔偿。此外,法官提醒,如遇车辆自燃,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部门,避免引发更大事故,同时亦可通过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索赔,如不能与商家协商解决,则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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