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与被告龙桂芳信用卡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次数:60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0229民初352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地址:翁源县**********

负责人:何永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华,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琦琦,女,该行员工。

被告:龙桂芳,女,19791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翁源支行)与被告龙桂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4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6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翁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华、林琦琦,被告龙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翁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款合计55660.0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龙桂芳系翁源县龙仙第四小学教师,龙桂芳于2015414日通过原告员工推广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提交了相关资料。原告总行信用卡中心于2015527日成功审批通过该申请,普卡主卡号为625**********741,总授信额度为46000元。被告收到信用卡后,于20158月激活使用。从20158月至2018月,其使用信用卡消费或预借现金均能正常还款。2019月起开始逾期,截止至202018日止,其信用卡累计欠款55660.05元。其中本金45865.17元、利息4690.85元、费用(违约金)5104.03元。被告信用卡欠款出现逾期后,于201921日起原告总行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催收。201910月,原告接到总行信用卡中心协办电话,持续向被告进行了自主催收,于201921日开始至起诉前,通过电话催收、上门通知等多种途径向被告进行催收。但被告龙桂芳处于失联状态,其工作的学校反映被告龙桂芳因参与非法集资已被拘留,其家人也联系不到,一直未履行还款。鉴于被告龙桂芳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欠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龙桂芳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被告现在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没有办法偿还欠款,待被告从看守所出去后会还清欠款给原告。

邮政银行翁源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证据2、龙桂芳身份证、收入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据3、资产风险管控系统数据、信用卡使用交易明细印件各一份;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支行信用卡催收记录明细,信用卡逾期催收记录表,催收影像资料。龙桂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邮政银行翁源支行提交的4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414日,龙桂芳向邮政银行翁源支行申领信用卡(个人卡),并与邮政银行翁源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持卡人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至约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果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部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七款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桂芳领用信用卡,并于20158月激活使用信用卡,截止2020318日,龙桂芳尚欠邮政银行翁源支行透支款本金45865.17元、利息4690.85元、费用(违约金)5104.03元,合计55660.05元,邮政银行翁源支行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龙桂芳向邮政银行翁源支行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均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履行。龙桂芳使用在原告处开设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后,理应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方式足额按期偿还透支款项,现龙桂芳未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邮政银行翁源支行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邮政银行翁源支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桂芳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5865.17元、利息4690.85元、费用(违约金)5104.03元合计55660.05元。利息和费用暂计至2020318日止,此后的利息和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有关规定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75元,由被告龙桂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卫  平

二○年六月十五

 书 记 员  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