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李立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杨能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庭审直播预告
案号:(2020)粤0229民初109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6日上午9时
直播开庭地点:翁源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主审法官:梁继
书记员:郭涛
当事人:原告:李立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杨能日案情简介:2019年3月1日0时30分许,原告李立荣驾驶粤F69737号牌小客车从南龙往龙仙街方向行驶,途径341省道111公里400米(翁源县龙仙镇河口桥) 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相对方向由河源往韶关方向行驶的由杨能日驾驶的粤F6668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6368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立荣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第4402291201900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能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大队查明,被告杨能日驾驶的粤F6668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F6368挂车已在被告人保韶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单号 PDZA201844020000111397)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号PDAA201844020000101288),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均在保险人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翁源县人民医院重症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从2019年3月1日起至3月9日止,共住院治疗8天,产生医疗费45432.40元。该院的诊断:一、多发性创伤,1.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双侧额叶及左颞、枕叶脑挫裂伤伴脑肿胀;(2 ) 弥漫性轴索损伤; (3 ) 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4) 右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右肺挫裂伤;3.右肱骨大结节骨折;4.右肱骨远端骨折;5.右桡骨中段骨折;6.左髌骨骨折;7.右肘部、左膝部皮肤挫裂伤;8.右侧眼眶软组织挫伤;9.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二、双上肺肺大疱。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9年3月9日,因原告伤势严重,转院至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手术治疗, 2019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治疗40天,产生医疗费278380.70元。该院的诊断:1.多发伤1.1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1.1双侧额叶及左颞、枕叶脑挫裂伤伴脑肿胀1. 1. 2弥漫性轴索损伤1.1.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1.1.4右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1.2右肺挫裂伤1.3右上肢骨折1.4右眼挫伤;2.双上肺肺大泡;3.右眼角膜炎。不适随诊。2020年6月17日,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进行内固定拆除术,2020年6月20日出院,共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14171.60元。《诊断证明》记载的医生意见:1.全休3个月;定期伤口清洁换药,2-3日/次;2.术后1、3、6、9周返院复查…… 有不适门诊、急诊随诊。
在治疗期间,原告还在广州流花药房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
属眼科医院门诊、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门诊、广东高尚医学影响诊断中心有限公司购药、诊查、检查等,产生大量相关医药费累计金额为18616.55元。另外,原告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手术治疗前期(重症期),专门雇请了广州康盈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护理,产生护理费1840元。2020年4月2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贰个捌级和壹个拾级,并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多项损失,被告承担金额共计443796.16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这些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向原告予以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翁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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