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抢夺方向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了!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6 浏览次数:52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9年6月4日中午,汤某与朋友饮酒后独自搭乘严某驾驶的客运公交车从龙仙镇返回江尾镇。当天14时40分许,公交车行至江尾镇某村路段时,因汤某仍未买票,司机严某便催促其买票。
“催什么催,我又不是没有钱,还会少你的车票钱?”听到严某的催促,汤某不耐烦了,并开始用语言辱骂正在驾驶车辆的严某。
车上的一位乘客看不惯汤某的行为,劝其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影响司机开车。乘客的仗义执言激怒了汤某,其便开始用手拉拽严某右手,并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行驶发生偏移。事发时,车上载有一名乘务员和两名乘客。为避免发生事故,严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并报警处理。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员的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汤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汤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拉拽司机,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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