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同居”就被定性为“外嫁女”,后被拒分征地补偿款?翁源法院用判决守护农村女性合法权益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6-04  浏览次数:11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征地补偿款纠纷,用法律为农村女性撑起权益保护伞。

原告周某某(化名、女)出生便落户于翁源县新江镇某村村小组,从出生至今户籍从未迁移,还享有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以来,周某某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集体统筹资金,通过村小组购买并享受农村医疗保险,具备该村法定选民资格,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出钱出力参与村小组公益事业

2020年,因集体土地征收,该村小组获得473万余元补偿款,并按每人12000元标准分配。然而,只因周某某曾与外镇人员同居(未登记结婚),竟被该村经济合作社定性为“出嫁女”,无端剥夺了补偿款分配权。周某某遂将经济合作社起诉至翁源法院。

本案的核心在于:户籍未迁、未享受其他集体权益的女性,是否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翁源法院审理查明,周某某持有村委会出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书》,且镇政府相关文件也认可其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应平等享有分配权。最终,法院判决经济合作社向周某某支付12000元补偿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官说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为基础,结合是否实际在集体所在地生产生活、是否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等综合判断,绝不能以“出嫁女”等不合理标签随意剥夺村民合法权益。现实中,部分村集体以“出嫁女”等理由剥夺女性权益,实质是对“男女平等”理念的背离。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对这类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坚决说“不”。借此案提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自治需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摒弃陈规陋习,尊重每一位成员的合法权益,让集体事务管理真正符合公平正义的时代要求,让法治阳光普照乡村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