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却“泡汤”?背后原因在这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次数: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劳动纠纷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少认为只要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二倍工资。但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并非如此绝对,近日,翁源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悉,2024年4月,蒋某某入职电子科技公司。2024年7月,蒋某某离职,此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8月蒋某某向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电子科技公司支付2024年5月起至离职时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裁决:电子科技公司应向蒋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242元。电子科技公司对此不服,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电子科技公司拿出关键证据。原来,在蒋某某入职后几日内电子科技公司就通过“EHR”系统以短信方式向蒋某某在《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签链接。之后,因蒋某某未签署,2024年7月,电子科技公司再次通过“EHR”系统发送提醒短信,还在企业微信群发送提醒消息。此外,电子科技公司2024年5月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查明事实,电子科技公司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明显故意。其次,蒋某某主张,其未向电子科技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系因为不懂法电子科技公司提交的蒋某某与工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蒋某某显然清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离职后短时间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翁源法院判决电子科技公司无需向蒋某某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42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署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用以惩罚用人单位故意拒绝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不能成为劳动者恶意谋取“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武器”。

法官提醒:上述案例警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面,劳动者应通过合法、诚信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利用法律条款谋取不当利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