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您好,这是《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翁源法院执行干警向执行异议人说道。
近日,翁源法院详细梳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并发出全市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翁源法院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时,被执行人杨某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执行干警以书面形式答复杨某,认定其不构成执行异议。之后,案外人杨某妻子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再次以书面形式答复李某某并进行释法说理。
为避免滥用执行异议权,浪费司法资源,翁源法院执行干警向杨某、李某某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杨某及李某某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向法院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
《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发出后,杨某、李某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不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将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
下一步,翁源法院将持续深化制度落实与长效机制建设,重点打击以各种方式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阻碍执行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官提醒: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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