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之诉:化尸池引发的责任之争!
在一个宁静的夜晚,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降临在翁源县某乡镇村庄。2023年4月某日晚上,林某某(化名)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个看似普通的夜晚。
据悉,该日晚上,林某某在欲前往某河塘电鱼,途中不慎跌入了由翁源县某猪场(以下简称涉案猪场)经营管理的猪场化尸池,最终不幸当场死亡。
林某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涉案猪场未经审批违规修建化尸池,且化尸池建好后未进行封闭,周边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猪场对化尸池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林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将涉案猪场诉至翁源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猪场辩称,林某某进入化尸池的具体情况不明,且其死亡是自身行为和过错所致,与猪场无关。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之规定,首先,涉案化尸池由几个直径一米左右的水泥井圈垂直叠放到挖开的泥坑里围成,井圈口未突出地面,属于地下设施;其次,涉案化尸池是涉案猪场的经营者挖建并曾经用于猪场经营的设施,所处位置并非禁止通行地段;再者,涉案猪场盖在化尸池上的板材已腐烂,无法起到有效防护作用,且化尸池未设置警示标志。综上,涉案猪场作为涉案化尸池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是造成林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林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林某某事发当天晚上到其本人并不熟悉且较为僻静的地方电鱼,其行为对自身的安全增加了危险因素,故林某某应对其本人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翁源法院依法判决涉案猪场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时刻牢记,合法合规经营是基础,安全管理是关键;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设施,务必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切勿心存侥幸,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痛苦,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经济的赔偿。而对于个人来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涉足危险区域和从事危险行为,切勿因为一时的疏忽或冒险,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比如:在夜间前往陌生且僻静的地方时,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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