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枪”真会“完”,一男子获刑三年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27  浏览次数:25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自用而制造枪支要判刑?近日,翁源法院就审结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

据悉,为射击老鼠,2020年起,黄某某(化名)先后购买了瞄准器、精密管等配件,使用手磨砂轮机对射钉枪进行切割和加装,并将改制后的枪形物品藏在家中。2023年6月某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搜查到一枪形物品、射钉弹及钢珠等物品若干。经鉴定,该枪形物品为塑料握把,金属枪管;枪支全长83.5cm,枪管长53.5cm,口径6.8mm;具备枪支的基本结构,击锤、扳机联动良好;可装填6.8mm射钉弹,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该枪形物品被认定为枪支。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依法判处刑罚。审理过程中,黄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翁源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其潜在的危险性极大,不容忽视。这些武器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便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伤害无辜的利器。它们能够轻易穿透坚固的防护,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让原本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笼罩在恐惧与不安之中。鉴于枪支的高度危险性,我国法律对其采取了最为严格的管控措施,明确将其列为违禁品,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制造、交易、流通与储存。任何试图挑战这一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与惩罚。在此,特别呼吁广大群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到非法枪支的严重危害,切勿因一时冲动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远离枪支,珍爱生命,共筑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