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轻罪治理新实践,和解赔偿实质解纷促和谐
2024年1月某日的清晨,翁源县某农贸市场内,李某某(化名)与杜某某(化名)因杜某某拖欠买牛款的问题引发激烈争执。冲动之下,李某某从旁边猪肉档拿起刀砍向杜某某,致使杜某某左手手臂、左脸部、右手手背等处受伤,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后翁源检察院依法向翁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承办法官深知,简单的判决无法真正化解这起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矛盾,决定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承办法官悉心安抚杜某某的情绪,认真查看其伤情,倾听其对于此事的看法和诉求;另一方面,承办法官积极向杜某某及家属了解事情原委。
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某是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并非蓄意伤害杜某某,而杜某某亦非有意拖欠买牛款,只是对款项数额有异议。
承办法官多次居中调和,力争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李某某的家属与杜某某如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某的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杜某某10000元,并不再追讨杜某某拖欠的买牛款,杜某某也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保持紧密协作。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将纠纷化解等情况反馈给翁源检察院,基于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双方达成和解的实际情况,建议翁源检察院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翁源检察院经过审慎考量,认同了承办法官的建议。将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最终,翁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判决后,李某某家属、杜某某均向承办法官来电表示感谢。
该案的圆满处理是翁源法院积极转变司法理念、推动轻罪治理的有力实践,也是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写照。通过深入调解、协作共治,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平正义,更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筑牢了法治根基。未来,翁源法院将继续砥砺前行,不断探索创新,为轻罪治理工作提供更多的司法智慧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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