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孩童获增抚养费,离异父母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一宗扶养费纠纷案,判决一名患病孩童的亲生父亲每月增加支付扶养费及一次性支付该孩童因手术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
据悉,2021年,龙某某(男)因与郭某某(女)感情不和,起诉至翁源法院要求与郭某某离婚,经翁源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2岁的儿子小光(化名)由郭某某抚养,由龙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给小光。然而,一年后,小光被检查出患有难治型癫痫及精神运动发育迟缓,需要手术治疗并长期服药辅助康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原定的扶养费1000元已然捉襟见肘。郭某某作为小光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光名义向翁源法院起诉要求龙某某在原定扶养费1000元基础上增加至2000元并支付小光因手术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56000元。龙某某辩称,因其与郭某某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由其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小光生活成本增加,故不应改变原约定内容;另对于小光因手术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56000元,亦不应由其全部负担。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龙某某与郭某某在离婚时对小光的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由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双方离婚后,小光被诊断出患有难治型癫痫及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现每月需花费约1000元用于该疾病的治疗及康复,原定的抚养费1000元已明显不足以维持小光的实际生活需要,从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小光身体状况及龙某某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况,翁源法院最终判决龙某某每月支付给小光的抚养费金额由1000元增加至1500元;小光因手术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56000元,由龙某某负担50%,即28000元。
法官说法:在离异家庭中,离异双方对于子女的成长都负有抚养义务。即便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协议或已有相关判决,但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如无法满足当前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即先前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能作为抚养人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借口。当子女面临如特殊疾病等情况时,父母双方应共同商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标准及共同负担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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