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玩具车变“闯祸车”,谁之过?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次数:21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1年,在翁源县的某娱乐广场上,竟然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不过,这次的主角不是豪车,而是小小的电动玩具车,驾驶者也不是赛车手,而是一个6岁的小朋友。没成想,这小小的电动玩具车竟然变成“闯祸车”,引发了一起健康权纠纷。近日,翁源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

据悉,2021年某日晚上6岁的小亮(化名)与母亲李某某,2岁的小琪(化名)与母亲张某某四人一同来到翁源县某娱乐广场散步。周某某在广场摆摊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在小亮母亲李某某支付费用后,周某某提供了一辆电动玩具车给小亮,小亮驾驶该电动玩具车搭载小琪在广场玩耍。然而,欢乐的气氛很快被打破,小亮驾驶过程中不慎撞到了坐在广场花池边休憩一名85岁的老奶奶林某某导致林某某右脚骨折。林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林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林某某将小亮、小琪、两人的父母以及周某某一并诉至翁源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约15万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周某某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租玩生意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散步休闲的不特定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并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圈定固定的安全游玩范围或跟随玩具车身后指挥控制等等,避免撞伤行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周某某却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任由年仅6岁的小亮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内行驶,导致撞伤林某某,故周某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其次,小亮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林某某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父母承担。此外,小亮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付费后由小亮独自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公共场所玩耍,导致小亮撞伤林某某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小亮父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小琪作为电动玩具车的搭乘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不存在过错,小琪与其父母均无需承担责任。最终,翁源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小亮父母则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场所内的安全及预防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则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安全地玩耍,更应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因孩子的无意行为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所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务必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家长也要尽到对小孩子的监护看管职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毕竟,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