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夫妻财产赠与情人,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电视剧《三十而已》中的顾佳,对丈夫的情人林有有称:“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都有权利让你还回来!”在现实生活中,顾佳的那句“我都有权利让你还回来!”真的能实现吗?翁源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不当得利纠纷案,或许你能从中找出答案。
2018年5月,原告小丽(化名)与张三(化名)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年底,张三与被告小美(化名)相识,后张三为追求小美,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款项合计33822.74元,其中有多笔款项金额为52元、520元、1314元。小丽认为,其与张三是合法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三与小美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小美进行转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翁源法院,要求小美返还33822.74元。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向小美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张三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三与小丽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本案中所涉款项均为张三与小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与小美关系暧昧,并多次向小美微信转账,上述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故依法支持小丽要求小美返还33822.74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偿赠与财物给情人的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妻子同意,损害了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丈夫转让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和情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或暧昧关系,有违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违背夫妻忠实的义务,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受赠人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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