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道路施工致机动车乘坐人受伤后死亡,法院这样判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次数:34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2年,翁源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与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翁源县某县道水毁道路的修复工程发包给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1月13日,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经过上述水毁道路时连人带车侧翻下水沟,造成唐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在医院治疗60天后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某近亲属遂将翁源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与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翁源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在涉案水毁道路施工时已实行全封闭施工,且采取了在施工现场放置“前方施工禁止通行”“前方施工车辆慢行”警示标志和“红蓝爆闪”警示灯等安全措施,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翁源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已将涉案水毁道路的修复工程发包给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正对涉案水毁道路进行施工,即该道路修复工程尚未完成验收交付,翁源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规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认为自己无过错,应负举证责任,施工人没有证据或者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施工始即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为义务,虽然其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涉案水毁道路所形成的坑面积较大,且坑下面是一个离地面较深的水潭,事发期间另行修筑的临时通道并没有采用路障将道路安全分隔开来,其设置的警示标志尚不足以防止他人造成损害,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翁源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原因及各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的近亲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100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生活中,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事故经常发生,道路施工单位应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足够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足以保障车辆和行人顺利、安全通行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和人员安全。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途中也要充分观察周围情况,增强自我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