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诉乐昌某土特产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通过 “区别式攀附”实现“关键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荔浦芋”人称“芋中之王”,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并被评为“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在国内农产品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荔浦农产品协会)系“荔浦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22年,荔浦农产品协会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乐昌某土特产店将“乐昌香芋 炮弹芋头种子农家新鲜现挖种苗 槟榔芋紫藤芋种苗非荔浦”作为售卖芋头的产品标题。荔浦农产品协会认为乐昌某土特产店未经授权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客观上利用了“荔浦芋”的知名度和商誉,且未在设置关键词时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避让,属于借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引流,损害荔浦农产品协会利益,构成不成当竞争,故荔浦农产品协会在对乐昌某土特产店的相关网络销售页面进行公证后,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昌某土特产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翁源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案涉商品的标题“乐昌香芋 炮弹芋头种子农家新鲜现挖种苗 槟榔芋紫藤芋种苗非荔浦”载明“非荔浦”,但客观上以“荔浦芋”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以搜到案涉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其实质上是为获取商品关注、吸引流量的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荔浦”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于乐昌某土特产店已删除案涉商品标题中“荔浦”二字,故法院判决乐昌某土特产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
【典型意义】
标注“非+地理标志”的宣传方式,可构成“区别式攀附”,虽然不同于常见的近似、相同的“趋近式攀附”,但仍有“搭便车”的嫌疑,如在市场中获得了额外的曝光机会,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非+地理标志”式的营销方式容易让消费者有一种“越是禁止越想尝试”的心理,由此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容易损害消费者权益。该案例启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采取合理的营销方式,谨慎使用相关标识、包装、宣传用语等;同时,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也应注意识别商品的名称、品牌、标识、来源地、型号、规格等,以确保购买的商品符合需求和期望。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