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翁源法院审结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
日前,翁源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以身边案例告诫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翁源县张某、刘某等7人在肖某(另案处理)以到缅甸务工能够获取高薪的引诱拉拢下,决定通过偷渡的方式进入缅甸境内,由肖某同伙黄某负责管理指挥偷渡过程。黄某、肖某、张某、刘某等7人分两路从翁源向云南昆明出发,两路人员在云南昆明汇合后,在黄某的安排下,辗转到临沧市孟定镇、大雪山等地,并在当地旅馆逗留了十几天。2020年4月,黄某等人确认可偷渡出境后,安排张某、刘某等7人分批出境。其中一组人员由肖某带队,在未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在当地“蛇头”带领下,逃避边防检查,徒步翻越雪山成功偷渡至缅甸境内。另一组人员则跟随黄某,以乘坐水罐车的方式意图偷渡,因故折返在南伞当地宾馆住宿等待合适时机。等待期间,黄某带队的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在宾馆查获,黄某逃脱。2021年12月,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翁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自动归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某些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系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明知国外许诺的高薪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在金钱诱惑之下突破法律底线,只顾来钱多、来钱快,而未考虑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亦在可能面临相关处罚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某些行为人不仅自己偷渡,还在境外人员的领导指挥下,拉拢其他人员偷渡,实施组织偷渡行为,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些行为,均应予依法严惩。本案旨在告诫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贪图一时之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
【对话法官】
Q:结合本案谈谈我国出入境的相关规定?
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切勿罔顾国家法律,更不要听信他人“高额工资”的拉拢、引诱,非法出入境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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