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严某与某环保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严某入职某环保公司,某环保公司作为甲方、严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工作地点:广东省(甲方项目范围内)。”严某入职后,一直在某环保公司翁源保洁项目部工作,主要从事垃圾清运。2021年7月,某环保公司发现严某负责的垃圾点存在未按要求完成垃圾清运的情况,要求严某加班完成清运任务并支付加班费,严某则认为因时间紧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垃圾清运,且自己有权拒绝加班,不同意执行加班任务。某环保公司认为,严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平时工作散漫,将严某调到韶关市武江区安排相同岗位。但严某未在通知时间内到岗,于是某环保公司要求严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发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某环保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1.62元。某环保公司不服该裁决,向翁源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广东省”,但该约定过于宽泛,存在不确定性,对劳动者不公。严某系翁源县人,其住所地也在翁源县内,入职某环保公司以来,一直在翁源县工作,过于宽泛且不确定的工作地点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本意相违背。其次,某环保公司以“严某在迎检的特殊时期,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平时工作散漫”为由,将严某调整至武江区的同类岗位,难以看出该做法具有合理性及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调整严某的工作地点后,严某将面临的食宿、交通等问题,确实对严某的生活将造成不利影响。故翁源法院判决某环保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01.62元给严某。宣判后,某环保公司提出上诉。韶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例旨在明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主要考虑变更工作地点是否改变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目的,也需要考量劳动者生活的便利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成本等因素,防止用人单位以变更工作地点而达到变相辞退劳动者的目的。 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对劳动者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劳动者应当服从;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合同目的实现,则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劳动者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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