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猪侠”,不是想用就能用!翁源法院妥善处理“猪猪侠”动漫形象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多年来,《猪猪侠》一直备受孩子们的欢迎,其中的“猪猪侠”“菲菲”等动漫形象已经家喻户晓,大街小巷都充斥着相关产品,殊不知,若使用不慎,就可能侵犯知识产权。近日,翁源法院以调解方式妥善处理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起诉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咏声动漫公司系《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片中的“猪猪侠”“菲菲”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咏声动漫公司经调查发现,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温泉酒店内设置了含有“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房间,并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网上预订房间服务,在酒店的介绍页面中上传含有“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图片进行宣传。咏声动漫公司认为,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其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咏声动漫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称,其确实不太清楚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且认为对方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考虑到疫情之下的经济环境,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创造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又要合理兼顾企业在疫情之下的经营发展,承办法官决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讲解动漫形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给咏声动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向咏声动漫公司分析疫情当下企业经营的困境。经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调解,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咏声动漫公司也主动将降低诉请的赔偿金额,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也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至此,咏声动漫公司与乳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纠纷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影视作品与其塑造的角色形象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本案“猪猪侠”的动漫形象即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少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特别是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了解甚少,为了吸引消费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一些热门动漫形象,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企业经营者应在取得权利人许可后合理使用动漫形象,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尽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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