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知识产权侵权——桑拿中心经营者未经过许可,在卡OK伴奏系统收录他人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并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属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放映权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05  浏览次数:95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8日,住所地在吉林省的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广东省韶关市某桑拿中心起诉至韶关市翁源法院。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其依法取得《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所含数十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这些音乐作品在卡拉OK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桑拿中心在未征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服务器收录了涉案音乐作品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有偿临时许可消费者使用该批作品,该行为侵犯了复制权、放映权,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某桑拿中心则认为:已经和音集协会签过协议并交过费用,并且向蓝坤点歌系统购买点歌音像播放设备时,设备系统中已包含了可放映的歌曲,故不承认侵权。

裁判分析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证实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桑拿中心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数十歌曲的点播、播放服务,该行为已侵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桑拿中心虽然抗辩称其与音集协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费用,但某桑拿中心未提交证据证实,即使某桑拿中心确实与音集协签订协议,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未将涉案作品授权给音集协进行集体管理,某桑拿中心亦不能以此理由免责。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数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被告的企业类型及经营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如下: 

一、限某桑拿中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

二、桑拿中心赔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99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避免卷入侵权纠纷,推动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发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