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次数:24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翁源县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法人版)

案号


案由

        

告 知

事 项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电子送达告知,见本《确认书》背面,请优先仔细阅读后再填写(重点)

当事人名称

翁源县盛源植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法人手机号码

 

诉讼代理人名称

 

律师执业证号码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电子送达(推荐选择)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当事人

公司邮箱

 

诉讼代理人(如无诉讼代理人留法定代表人)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粤公正账号(或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短信送达手机号码

 

如无上述账号,请立即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码去“粤公正”微信小程序(使用微信搜索“粤公正”)注册并实名认证。

注册的实名:           身份证号码为:                    

绑定的手机号码:                    

邮寄送达

优先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用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确认

当事人/诉讼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背面),确认以上提供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地址为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签名(或盖章):

 

   签名日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电子送达告知事项

1.         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可选择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小程序、手机短信等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若未有或未记得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粤公正电子送达账号,电子送达账号处可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系统将根据所填写证件号码对已实名认证的相关账号进行自动绑定

3.         以上电子送达方式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4.         电子文书一经发送成功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