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21  浏览次数:156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什么是执行难?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是指什么?

按一般人的理解,任何未能执行到位的执行问题都可以称之为执行难,但实际上,执行难的成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执行难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相当数量的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有的被执行人被判刑,其名下无任何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对于这类执行难,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种情况可以称为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主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寻求解决的方法。

另一种情况是具备执行条件,但法院没有及时执行到位,比如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没有及时予以查处变现等。造成这类执行难的原因很多,有法院自身的因素,比如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情形;有的是因为被执行人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玩“人间蒸发”,隐匿踪迹,或者在诉讼阶段就将存款、房产、股票等主要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或者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甚至假诉讼,转移财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或者动员老人阻止执行、以自残自杀乃至报复法院社会等相威胁、甚至组织暴力抗法等等;有的因为外界的因素,比如干预执行;还有些是因为一些相对客观的因素,比如法院组织拍卖、变卖,但财产无人竞买无法变现等。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就是指此种情况。

2、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算基本解决?或者说,怎么样才算基本解决执行难?

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法院提出了四个基本目标:一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二是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三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四是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当上述目标实现时,也就意味着执行难基本得到解决。

3、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会否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法律依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因此,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是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是否侵害当事人隐私的问题。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是绝对和相同的,比如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应当是有区别的,这一点,相信大家都不会有任何疑义。同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进入司法程序并负有履行法定义务的群体,对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应当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边界之内,当其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时,该部分信息则应当依法予以披露。而且,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信息原则上不属于被执行人的隐私信息,尤其是其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信息,对于社会交易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人民法院公开其不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的失信信息,对其来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惩戒方式,对社会公众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交易安全提醒作用,当每一个交易都能有效降低风险时,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便有了保障。因此,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不构成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的侵害。

当然,被执行人作为民事主体的隐私权也应依法受到保护,因此,法院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时,也应考虑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适当保护,在公布的内容上应当局限于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比如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识别号、债务履行情况等,而对其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则不宜公布。关于可以公布的信息,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作了具体的规定。

4、什么样的被执行人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属于被执行人,但不是所有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都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是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是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其中对于第六种情况界定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且不能证实其为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均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首先,其失信信息将可能被人民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换句话说是向社会广而告之,让社会尽可能知悉其失信信息,故其声誉、信誉将会受到极大的减损;其次,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后,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该44部门就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涵盖了上述方面,共涉及32项内容的限制,基本涵盖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日常消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其将面临如下限制: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将子女送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就读;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能否删除?

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根据执行案件收案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以及在案件执行完毕或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录入与删除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7、拒执罪是否可以由权利人提起自诉?有什么条件?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可以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执罪通常情况下为公诉罪名,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起自诉,即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法院追究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符合上述8种情形之一时;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院为什么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有何特点?

网络拍卖通俗地说,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竞价买卖商品的行为。网络拍卖与传统商业拍卖并无根本差别,只是将拍卖的空间延伸至网络,实际上是传统商业拍卖的翻版。网络司法拍卖则指由法院利用网络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网络司法拍卖属于法院强制拍卖的一种模式,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司法司法拍卖活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拍卖的社会关注度高,围观人数多,辐射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二是报名参拍人数多、竞价充分,溢价率高,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今年10月,我院拍卖深圳某公司股权时,吸引了十多名竞买者报名,经过800多轮的出价,评估价为300多万元的股权以1200多元成交,溢价率近300%。三是效率比传统拍卖高,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传统拍卖中,拍卖过程较繁琐,尤其是拍卖外地的财产,通常委托外地法院拍卖,但网络拍卖可以轻松地组织异地标的物的拍卖,提高了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如乳源法院在9月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被执行人位于上海的房产,解决了为委托外地法院拍卖而协调的繁琐工作。四是低成本,零佣金,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无需支付佣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五是过程公平公正。网络司法拍卖因各方均无法知悉竞价者是谁,互不见面,可以防止围标串标、恶意竞价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