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 | 韶关中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8  浏览次数:4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韶关中院摘选4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主要涉及在农产品、酒类、重工业等行业领域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全民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韶关经济高质量发展。

 

“荷花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荷花酒”是一种产自中国酱酒核心产区茅台镇的优质白酒,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及良好口碑。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将“国乡荷花”“”“”“”等注册为商标,并确认上述商标包括白酒产品。经授权,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花科技公司)获得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及开展相关维权行动的权利。2022年,荷花科技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乙公司在未经荷花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由丙、丁公司生产的在外包装盒及瓶身印有“荷花酒”及荷花图的白酒。荷花科技公司认为甲、乙、丙、丁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声誉及市场份额,使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将甲、乙、丙、丁公司起诉至翁源法院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文字“荷花”被放大使用在外包装盒及白酒瓶身的正面突出位置,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与荷花科技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白酒为同一种商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正面突出使用的文字“荷花”与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上均相同,仅字体有些微差别,两者构成近似;与注册商标“国乡荷花”“”在核心词汇的文字、读音方面均相同,仅字体有些微差别,两者构成近似。综上,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未经荷花科技公司许可,使用与荷花科技公司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商品,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及瓶身所使用的标识易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侵犯了荷花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甲、乙公司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并各支付荷花科技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丙、丁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应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以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酌定由丙、丁公司共同向荷花科技公司赔偿70000元。

【警示意义】

注册商标承载着商品的来源、品质保障与品牌营销,而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不仅剽窃了注册人的商品信誉,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商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仿冒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严格审查商品来源是否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避免因销售侵权商品而卷入法律纠纷。

 

“柳工”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1997年,广西柳工集团申请注册了“柳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经过多年经营,“柳工”品牌在机械制造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2008年,广西柳工集团授权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柳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柳工”商标,属于排他许可使用授权。后广西柳工公司发现某机械公司注册使用“柳工”作为企业字号,并经营与广西柳工公司相同的产品,遂将机械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停止使用“柳工”字号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柳工公司的“柳工”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知悉,应当获得较高水平的保护。某机械公司成立时间在广西柳工公司成立十几年之后,对与其经营相同产品的广西柳工公司使用的“柳工”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在其经营中应谨慎避让,但某机械公司仍注册使用“柳工”作为企业字号,并经营与广西柳工公司相同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借助“柳工”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广西柳工公司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某机械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柳工”商标作为字号,具有明显攀附广西柳工公司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某机械公司应赔偿广西柳工公司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由于某机械公司已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了企业名称,广西柳工公司撤回了要求其停止使用“柳工”字号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机械公司利用柳工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通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柳工”字样进行不正当竞争,试图“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荔浦芋”地理标志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荔浦芋”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国内农产品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荔浦市名特优农产品协会(以下简称荔浦农产品协会“荔浦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2022年,荔浦农产品协会在某网购平台发现某土特产店售卖的芋头产品标题中含有“非荔浦”。荔浦农产品协会认为某土特产店未经授权将其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作为引流关键词使用,客观上利用了“荔浦芋”的知名度和商誉,且未在设置关键词时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合理避让,属于借用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引流,损害荔浦农产品协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土特产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土特产店售卖的芋头产品标题载明“非荔浦”,但客观上以“荔浦芋”作为关键词搜索时可以搜到案涉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其实质上是为获取商品关注、吸引流量的一种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荔浦”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可以认定被告为达到竞争目的,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翁源法院酌情确定某土特产店应赔偿荔浦农产品协会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4500元。由于某土特产店已删除案涉商品标题中“荔浦”二字,荔浦农产品协会要求停止侵害商标权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商品标题中以“非+地理标志商标”方式逆向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表面上以否定性用语与权利人的商品进行区别,实际上消费者以地理标志作为“关键词搜索时,会获得额外的曝光机会。该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确匹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采取合理的营销方式,谨慎使用相关标识、包装、宣传用语。

 

“猪猪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动漫作品《猪猪侠》一直深受孩子们的欢迎,其中的“猪猪侠”“菲菲”等动漫形象更是家喻户晓。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系《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咏声动漫公司发现某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温泉酒店内设置了含有“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房间,并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在酒店的介绍页面中上传含有“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图片进行宣传,属于擅自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某酒店公司表示不清楚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若面临高额赔偿,酒店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合理兼顾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承办法官向涉案双方提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一方面向某酒店有限公司讲解动漫形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给咏声动漫公司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将酒店的经营情况告知咏声动漫公司,希望他们对酒店一方予以谅解,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和解方案,咏声动漫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与其塑造的角色形象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本案“猪猪侠”的动漫形象即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经营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一些热门动漫形象进行宣传,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在取得权利人许可后合理使用动漫形象,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尽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