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源法院以案说法:混合担保下的权利实现规则如何?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回顾:2019年12月,甲公司向翁源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同时,甲公司以自有的43辆汽车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以合同形式约定:上述43辆汽车的抵押存续期间,如未经翁源农商行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置换等形式处置43辆汽车。此外,吴某某、刘某某与翁源农商行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吴某某、刘某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甲公司擅自处置了其中26辆汽车,翁源农商行认为甲公司该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甲公司又未能依约还款,故将甲公司、吴某某、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翁源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吴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某某、刘某某辩称:因甲公司在借款时已将自有的43辆汽车作抵押担保,且该抵押财产价值已远超欠款数额,只有在上述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吴某某、刘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裁判分析: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只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物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应当先就该担保物实现债权,但本案中,《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吴某某、刘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吴某某、刘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翁源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翁源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吴某某、刘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之间就担保权利的实现顺序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如果是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或保证,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两者无先后顺序;

4.如果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该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启示:该案例不仅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担保制度法律操作的参考,同时启示广大群众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重视合同条款:在签订任何涉及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担保权利实现顺序的约定,如有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2.谨慎选择担保方式:当为他人或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混合担保中,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各有利弊,选择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3.维护合同精神:一旦签订合同,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本案中的甲公司擅自处置抵押车辆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