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可能会构成犯罪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次数:22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翁源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雷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雷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1月初,被告人雷某甲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分别以500元、1500元、5000元的价格收购雷某乙和钟某、黄某的银行卡,雷某甲购得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雷某乙明知银行卡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向雷某甲提供邮政银行卡及短信验证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甲提供的银行卡涉及100多万元诈骗犯罪所得流入。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雷某甲、雷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罪常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支持结算帮助行为。支付结算最常用到银行卡和手机卡。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平时不使用的卡要及时注销,不可随意丢弃,要提高警惕,不贪小便宜,千万不能将手机卡,银行卡随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避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